灌南县物价局
灌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 价〔2008〕32号
转发《关于明确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根据市物价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连价费字[2008]36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明确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接文后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及时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相关事宜。
附件:苏价费[2007]300号
灌南县物价局 灌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报:市物价局、县政府办
抄送: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物价局检查一分局、二分局
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