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物价局
灌南县财政局
灌 价〔2008〕31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量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连价费字[2008]34号、连财综[2008]2号文件精神,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8]29号、苏财综[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价费[2008]29号、苏财综[2008]11号
灌南县物价局 灌南县财政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计量 收费 通知
抄报:市物价局、县政府办
抄送:县发改委、县物价局检查一分局、二分局
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