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 价〔2008〕27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延长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
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县工商局、交通局、县城各农贸市场:
根据市物价局连价费字[2008]31号文件精神,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苏价农[2008]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产品 收费 通知
抄报:市物价局、县政府办
抄送:县财政局、农业局、公安局、卫生局
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