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8〕38号
关于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
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苏建质〔2012〕27号)、《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60号)等文件要求,新建工程必须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为切实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提高建筑节能工作质量,现就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上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建筑能效测评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测评结果作为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出具真实有效的测评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能效测评现场配合工作。
四、墙改节能部门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对必须做能效测评的工程项目,应查验并核实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凡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的工程项目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或测评未达到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能效测评的监督,对未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测评未达到设计要求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督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在建筑能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载入不良行为记录。
自发文之日起,凡纳入建筑能效测评范围内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9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