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8〕39号
关于印发《关于灌南县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灌南县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9日
关于灌南县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建设、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1.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工资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与既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定期将工资专户有关信息报送建管处(清欠办)。
2.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3.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4.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房产处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将上述进度款从资金监管账户划入工资专户。
5.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6.鼓励总承包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作业人员,如项目依法分包,分包企业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不应由分包企业账户代发。
7.施工企业应按月依据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在工人退场、工程施工结束时,应根据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清算工作量,结清支付剩余工资。
8.对累计作业时间不足15天的短期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用工企业应做好记录并上传至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
9.建设、施工单位已经建立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机制的,可延用原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应将相关管理制度、工资支付清单等资料报建管处(清欠办)备案。
二、工作流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到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证明。施工承发包合同应明确农民工工资专户,施工企业进行合同备案时,必须出具已办理工资专户的银行证明。
2.施工企业负责为劳务人员办理个人银行卡。
3.施工企业依据劳务合同,结合每月汇总的考勤数据,形成劳务作业人员月度工资清单,经个人及相关施工企业分别确认后,由工资专户开户企业向银行报送,并委托银行根据工资报表发放到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4.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三、工作职责
1.建管处(清欠办)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工资专户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参与银行必须每月及时向建管处(清欠办)进行数据推送。推送内容:1)、建设工程各项目开户信息。2)、各工资专户进出账清单。
3.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应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资专管员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等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
1.参与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专户及实名制发放工作,并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有关要求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2.建管处(清欠办)应当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件,将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要将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工程合同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内容,相关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核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建管处(清欠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上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移送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曝光。
五、有关要求
1.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试行期间,为了有利于推进此项工作开展,暂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作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卡开办银行。
发卡事项联系人及电话: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
地址:灌南县新安镇新东路74号
联系人:王宇萌 电话:0518-83225544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新城分理处
地址:灌南县人民西路新城广场14B10-14号
联系人:孙中玉 电话:0518-83289393
3.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局建管处(清欠办)负责解释。各有关部门在试行期间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灌南县住建局建管处(清欠办)反映,电话:0518-83239998。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