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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8-0005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8-04-30
文号: 灌建发〔2018〕4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18〕48号关于印发《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工程…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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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848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暂行办法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7

灌南县工程建设领域以银行保函方式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决定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灌南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管处(清欠办)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监管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者以现金方式缴纳。

  第四条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必须由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出具(包含转开保函)。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种类必须是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县建管处(清欠办)。

  第五条 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照备案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项目属地商业银行办理保函,保函正本必须由出具保函的银行送达受益人,并录入专用信用系统。

    银行保函额度未达到实际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数额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保函单位以现金的方式足额补齐;如有符合增减额度情况的,以建管处(清欠办)出具的证明为准办理。

  银行保函额度过大的,1家银行机构不能足额出具保函的,可以由其它银行同时出具,但最多不超过3家银行同时出具。

  第六条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取得竣工验收6个月后终止。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后,持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到县建管处(清欠办)审核备案: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二)中标通知书或招投标会议纪要;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

  (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五)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书;

  (六)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县建管处(清欠办)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银行保函凭证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和施工合同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建管处(清欠办)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担保银行应在接到县建管处(清欠办)先予划支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的账户划支:

  (一)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与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垫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因未与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结算,或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建管处(清欠办)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从其银行保函额度中先予划支。担保银行应在接到县建管处(清欠办)先予划支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指定的账户划支: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导致已使用银行保函支付后,必须按相关规定补齐保函额度,或以现金方式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补齐或补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工地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方可申请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应分别向县建管处(清欠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终止银行保函担保责任书面申请书;

  (二)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示结果报告;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五)工资拨款单;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

  (七)双方单位的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名称。

  第十四条 县建管处(清欠办)在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克扣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

  (一)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

  (二)工程竣工后在公示期内接到投诉举报拖欠、克扣工资的;

  (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的。

  第十五条 县建管处(清欠办)受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后,向担保银行出具办理银行保函终止手续通知书,银行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保函终止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