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8〕60号
关于成立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及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创新“互联网+”安全监管模式,提升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水平,实现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逐步将物管小区、燃气站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重点行业纳入监管范围。经研究,决定成立住建局远程视频监管中心,与建管处(安监站)合署办公,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调试、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县住建局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管理制度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7日
县住建局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管理制度
为规范远程视频监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标化工地、扬尘治理、工程质量责任的智能化创新管理措施,也是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强化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要逐步将物管小区、燃气站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重点行业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条 远程视频监管中心主要负责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调试、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建筑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监督、扬尘治理等行业监管全覆盖。
建管处(安监站)明确专人负责远程视频监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物业管理科、房产处、质监站、散装办、墙改办、燃气办、工程建设监察大队等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电子政务的业务水平,熟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客户端软件的基本操作,熟练掌握远程视频监控的操作方法和技能,确保管理工作无差错。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发生时,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实时监察,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各类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及扬尘污染等问题。对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进行视频抓取、保存和及时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建管处(安监站)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必要时报送局主要领导。
第五条 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各自帐号及密码,不允许将账号及密码给他人使用,管理人员只能使用各自账号登录系统,不允许使用他人账号登录。
第六条 监控系统仅由管理人员使用,其他人员需要调取监控画面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监控摄像头的位置、焦距及监控显示屏画面等设置均由建管处(安监站)统一调配。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对监控摄像头进行调整的,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恢复原设置。
第七条 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电脑上储存的监控视频、图像文件必须妥善保存,不得外泄。
第八条 远程视频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相关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效能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
第九条 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及其设施的使用维护实行专人管理,非相关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内。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