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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8-0007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8-05-31
文号: 灌建发〔2018〕7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18〕72号关于印发《灌南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灌南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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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872

关于印发《灌南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525


灌南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

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施工管理,推进智慧安监和智慧安全示范工地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提高我县城市建设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江苏“平安工地”建设与《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2016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特定的设备、数据传输方式和软件支持平台,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信息的实时采集、远程传输、集中控制和终端监控、录像,为建筑施工相关单位提供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督视频管理工具。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

    灌南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远程视频监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视频监控运营商负责系统的维护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一)5层以上(含5层)房屋建筑;

(二)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 平方米以上(含10000 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用事业建筑、保障性住房、商品房;

    (三)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含8000 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达到20000 平方米以上(含20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工业厂房;

(四)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深基坑工程;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六)造价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公用桥梁和构筑物工程;

(七)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视具体情况定);

(八)凡在我县施工的并申报连云港市级、江苏省级标准化(文明)工地的工程。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委托运营商安装满足监控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采用租赁方式使用视频监控系统,与其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职责,确保现场信息有效传输。相关费用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专款专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使用时间、摄像机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开工至竣工全过程的监控管理需要。

对低于第四条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安装足够数量的监控摄录一体机予以代替视频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视频资料应当能保存30天以上。

监控摄录一体机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安装具有无线防水功能的监控摄录一体机,可实现无线遥控,通过遥控器实现回放功能,内存卡容量至少在16G以上。

   第六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措施的书面资料,一并提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凡未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委托书(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

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已开工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工程,也应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第七条 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筑工程,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频监控点布置安装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主要安装位置如下:整个项目出入口处、工程运输车辆洗车处、工地最高点(塔机顶端)、重大危险源、生活区、加工区、办公区等部位。

(二)视频监控点安装位置应选取反映整个项目施工情况的最合理位置,应基本能显示重大危险源和工程主体的施工状况。安装高度应考虑满足施工全过程需要,能显示主要监控对象。对存在监控盲区的,应当安装监控摄录一体机予以补充。

    (三)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必须安装至少一处监控点,其它视频监控点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安装,每个建筑工程(除装饰装修外)最少不得少于3处监控点(项目出入口处、工地最高点和生活区均须安装)。

    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控点原则上应覆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确保整个施工平面在受控范围内。

    运营商在现场安装监控点,应联系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共同确定安装具体位置。 

    第八条 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远程视频监管中心),通过集中管理软件直接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抽查监控。如在视频监控中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相关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或即时前往工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利用监控系统对工程现场进行动态管理并落实责任到人,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生产。当接到建筑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整治指令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进行隐患整改工作。

    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现场安装具备上网功能的电脑,运营商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监控系统帐号供参建单位使用。

第九条 提供远程监控系统服务的运营商,应及时安装工程视频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图像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传送,对系统出现的故障需在接报后24小时内到场维修。

    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信息有效传输,不得擅自挪动、撤除。发现擅自挪动、撤除的责令立即恢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备出现故障应在1天内告知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并向运营商申请更换或维修。运营商应在接到申请后在约定期限内安装、检测完毕,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未向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远程视频监管中心)报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前,不得擅自拆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施工现场拆除视频监控系统前3天,建设单位应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远程视频监管中心)办理拆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告知备案。办理拆除备案后,由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远程视频监管中心)通知运营商予以拆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同时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除责令停工并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外,不得参与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文明工地的评比,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11日起实施。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5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