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8〕74号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双随机抽查的
通 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发〔2017〕34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双随机抽查的通知》(苏建房管〔2018〕125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县房地产行业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双随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县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
二、检查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 无资质、超资质等级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不全擅自开工,擅自变更开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等;
2. 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
4. 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5.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 以捆绑搭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8. 未将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销售现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公示等;
9.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行为;
10.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 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赚取房屋交易差价;
3.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未查看房屋及权属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 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告知购房人,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证、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6. 侵占或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7. 非法向他人提供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8. 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9.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4月25日-5月28日)全县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加大宣传力度,自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二)检查阶段(5月29日—6月15日)我局对确定抽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公司和中介公司的日常行为进行检查,建立检查台帐,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复查阶段(6月16日—6月30日)我局对全县的检查情况进行复查,依法查处未整改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度、有成效。
(二)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本次抽查工作中全县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应积极配合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工商、物价、规划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按时报送自查情况。全县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要对双随机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与总结。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9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