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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8-0009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8-07-24
文号: 灌建发〔2018〕9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18〕92号关于开展全县物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为认真吸取各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切实加强物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范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市住房局《关…

关于开展全县物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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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892

关于开展全县物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为认真吸取各地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切实加强物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规范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市住房局《关于开展全市物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连住房发〔201898号)和灌南县安委会《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灌安办〔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物管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无小事,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据不完全统计,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事故,大部分是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线路过载、电线破损或充电器、电池老化引起的,火灾致人伤亡,又大多是因为电动车停放在门厅、楼梯间、过道、安全出口等位置,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引起的。经检查发现我县各物管小区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门厅、楼梯间、过道、安全出口等位置以及上楼、入户充电或从楼上拉飞线充电的现象较为普遍,各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小区电动车管理责任,按照公安部及省、市、县安委会和主管部门统一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内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在小区门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广泛张贴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江苏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通过制作张贴相关动漫画图、宣传标语、海报等,大力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指导业主按照规定要求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工作,同时教育业主一旦遇到电动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路线和方法,增加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逃生能力。

    三、积极推广建设智能电动车充电设备,配置消防、监控设施和不燃材料车棚

    各物管小区要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在小区建立电动车停放充电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机制,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2),建设具备过载保护、功率监测、充满自停、故障报警、简易喷淋自动灭火、室内防烟排烟等功能的集中式智能充电装置,集中停放车棚要采用不燃材料。对于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建设集中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安置点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加强小区安保人员巡查或做好安防监控措施。

    四、集中开展电动车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业主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消防车通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及私拉电源线充电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组织清理;对劝阻制止无效,拒不清理的,应按县安委会文件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确保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有序,不上楼,不入户,不存在私拉电源线充电情况。

    五、治理工作步骤和要求

    治理工作分为三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动员(20187月至10月)

    全县各物业企业要按照县安委会文件及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小区实际,有计划做好小区相关宣传工作。各小区应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张贴相关宣传海报,有LED屏及电子滚动宣传栏的,应发布宣传标语。每个小区楼内每个单元底层至少有1-2幅宣传标语或挂图,可自己制作,也可与广告公司联系制作。宣传工作应持续开展至年底。

    (二)集中治理(20187月中旬至2018年年底)

    全县各物业企业要边宣传边治理,边疏边堵,疏堵结合。在小区内选好适宜场地按技术规范要求建设集中式智能充电设施,给业主提供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对已安装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老旧充电设施要及时更新换代,不能形成新的火灾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小区要在集中充电点安装监控设施保障业主车辆安全。对业主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要认真排查并及时履行好劝阻、制止、上报的工作职责,治理工作每天要做好台帐记录,从7月份开始,每月20号前将本企业各小区相关宣传情况、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因业主不听劝阻、制止而上报的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汇总通过邮箱上报至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汇总情况电子版报送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集中检查及重点抽查(20187月下旬至年底)

    各物业企业加强对企业辖区内各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日常督促检查或集中检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将派专门工作组对部分小区进行重点抽查。对拒不执行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工作进展缓慢,或未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小区将每月通报一次,被连续通报两次以上的物管项目,按情节轻重扣减项目所属物业企业信用分14分。经检查,对相关工作开展成绩显著、亮点突出的物管项目,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项目所属物业企业信用加14分的奖励。

    附件:1. 灌南县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3.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情况汇总一览表

          4. 企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情况

            汇总表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716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716印发

附件1

灌南县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根据市住房局《关于开展全市物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连住房发〔201898号)和灌南县安委会《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灌安办〔201825号)要求,成立灌南县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嵇道峰  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康勋  县住建局党委副书记

     县住建局党委委员、房产处主任

         员:颜建华  县住建局物管科科长、房产处党支部

                       书记

                    县住建局物管科副科长

 潘卫东  县房产处党支部副书记、物业管理股

         股长

 王加平  县房产处副主任

     县房产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物管科,承担全县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协调日常工作。


附件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该区域与建筑外墙窗洞口外沿、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6m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室内时,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受场地环境限制,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必须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在建筑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下一层。设置在首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1400,设置在地下一层时,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大于500㎡(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面积不增加)。

(二)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2 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严格分隔。经常有人员出入处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三)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用于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可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距离不增加)。

(四)应划定停放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沿走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m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构件和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

五、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确定,且不宜超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二)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利用场所30m范围内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在场所入口处等便于取用的部位设置标识明显的器材箱,器材箱内配置室外消火栓扳手、消防水带、多功能水枪等。

(三)所在建筑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且大于300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当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300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219: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六、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为500㎡。

(一)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均匀布置,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距离不应大于30m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上,且有效排烟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

(二)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量按照不小于90m³/h. m2设计。

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采用专用充电设备。

(二)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应为三相进线,进线为专用回路。

(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还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

(五)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六)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当由专业人员施工,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附件3

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情况

汇总一览表

项目名称

在管企业名称

小区宣传情况

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集中宣传     次,小区共   幢楼   户,张贴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火场逃生宣传图    张,开展消防逃生、培训、演练      次,全方位曝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整治典型案例         

例。

小区充电设施

建设情况

   

    设置充电桩安置点       处,分别位于                              

                                         。已安装充电桩共计          套,插头数量         个,可满足                  

台电动车同时充电,还计划安装充电桩     套。

因业主不听

劝阻、制止而

上报公安部门工作情况

     发生业主不听劝阻、制止的情况             次,上报公安部门        次,公安部门出警        次,有效解决           例,未解决         例。


附件4

         企业(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在管企业名称

小区宣传情况

小区充电设施

建设数量

因业主不听劝阻、制止而

上报公安部门工作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