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农发〔2018〕98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
考核奖补第三方核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秸秆利用主体:
根据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等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财农〔201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灌南县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补第三方核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灌南县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补
第三方核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全面推进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等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保公开、公正、规范地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真实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已向县农委提出2018年秸秆收集考核备案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等主体(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二、核查原则
1、突出核查重点和综合利用方向。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收集量达到秸秆考核奖补标准,且符合秸秆综合利用方向。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要据实按月上报秸秆收集量,不得虚报收集量、套取冒领补助资金。
2、现场核查与台账检查相结合。由经过批准的第三方开展核查,核查时将到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实地查阅台账资料、财务账册;现场核查麦、稻秸秆生产加工单位用电量(度/吨),并做好详细记录。对于水稻秸秆整草离田试点则于水稻收获后,由第三方到离田现场核查为主,实行全程监督核查。
3、实施阳光操作。秸秆收集核实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禁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核查内容
对秸秆收集利用量超过1000吨(含1000吨)的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核查其秸秆实际收集利用量。秸秆综合利用主体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秸秆收购台账。包括与供应户的秸秆购销协议、收购票据、每日秸秆收购明细表、乡(镇)、村出具的秸秆打包、清运证明等。
2、秸秆销售台账。包括秸秆产品销售凭证、利用企业入库单或过磅码单等。
3、秸秆加工台账。包括用电发票、打捆设备技术参数和秸秆产品单位用电量(度/吨)等。
4、财务资料。主要是与秸秆利用企业、合作社等主体资金往来情况等证明材料。
秸秆收集量认定主要以秸秆打包离田、堆放现场核查为主,秸秆加工用电量、收购台账、利用台账、秸秆收集加工台账等资料作为秸秆收集量确认参考材料。
四、核查要求
1、做好核查过程记录。按“谁核查,谁签字”的要求,建立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制度,必须形成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具体内容包括核查时间、核查人员、被核查对象、申报收集量情况、实际核查结果,需说明事项等。
2、核查完成时间。核查分夏、秋两次进行。夏季在8月1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秋季在12月3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两季收储利用量相加后作为全年的收储利用量(草帘、草绳制品不在补助范围内)。
3、出具核查报告。核查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核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县农委。
五、奖补标准
1、根据本县各类主体秸秆实际收储或利用量进行奖补,按照多用多补、多收多补原则,要求奖补的主体全年收储利用量不能低于1000吨。
2、对全县范围内从事秸秆利用的主体按照实际利用量进行按量补助,按照多用多补的原则,对秸秆利用量1000吨(含1000吨)至3000吨,每吨补助30元、3000吨(含3000吨)至6000吨,每吨补助35元;6000吨(含6000吨)至10000吨,每吨补助40元(每个主体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六、其他事项
1、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必须落实专人健全台账资料、建立规范的账务账册,确保秸秆收集量考核有据可查。
2、对不符合综合利用方向、提供的秸秆综合利用凭证不全的秸秆利用数量将予以扣减;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补贴的将取消其2年内奖补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秸秆收储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已经补贴过的秸秆不能申请第二次补贴。
4、应当以收集利用我县区域内的秸秆为主,对收集利用我县区域外的秸秆不计入秸秆收集利用量考核。
5、县财政、农委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核查纪律,并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奖惩力度,确保核查质量。
6、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
附件:灌南县2018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奖补核查流程图
抄报:省市农委相关处室
灌南县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印发 /upload/201807/24/4182600540889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