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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973/2018-0014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烟草,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灌南县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 2018-07-26
文号: 灌信用办〔2018〕9 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江 苏 省 灌 南 县 烟 草 专卖 局 灌信用办〔2018〕9 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卷烟零售户记分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县烟草专卖局各部门:现将《灌南县卷烟零售户记分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

关于印发《灌南县卷烟零售户记分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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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卷烟零售户记分制信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卷烟零售户管理的科学性和可量化性,实现市场监管、许可证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三结合,加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江苏省关于深化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灌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卷烟零售户失信行为,是指依法持有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户违反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建立全县卷烟零售户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信用等级划分标准。记分与有关相应的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措施不相互替代。针对不同记分分值,评定信用等级,采取教育引导、暂停烟草专卖业务、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到期不予延续以及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卷烟零售户的守法经营意识,营造更加良好的卷烟市场消费环境。

第四条 全县所有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失信等级认定、惩戒、激励、信用修复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失信记分标准

第五条 根据涉烟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2分、4分、6分、12分、18分五种。

第六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将许可证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

(二) 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8条以下或假冒、走私卷烟在2条以下,并且行政相对人能主动认识到违法行为,无明显违法故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能够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许可证遗失或损毁,未及时补办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停业、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五)倒卖卷烟、伙同他人倒卖卷烟,或为他人倒卖卷烟提供便利条件,卷烟外流至其他省市被查证属实,数量5条以下的;    

(六)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烟草专卖局给予行政指导的。

第七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8条以上50条以下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假冒、走私卷烟在2条以上15条以下的;

(三)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经营面积,导致与核发许可证时的状态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倒卖卷烟、伙同他人倒卖卷烟,或为他人倒卖卷烟提供便利条件,卷烟外流至其他省市被查证属实,数量5条以上20条以下的。

第八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三)一次性被查获假冒、走私卷烟在15条以上30条以下的;

(四)以信息网络、自动售烟机、博彩、游戏等形式销售卷烟的;

(五)倒卖卷烟、伙同他人倒卖卷烟,或为他人倒卖卷烟提供便利条件,卷烟外流至其他省市被查证属实,数量达2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第九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一次性被查获非法真品卷烟在100条以上的;

(三)一次性被查获假冒、走私卷烟在30条以上50条以下的;

(四)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或同等方式的;

(五)倒卖卷烟、伙同他人倒卖卷烟,或为他人倒卖卷烟提供便利条件,卷烟外流至其他省市被查证属实,数量达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

第十条 有下列失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8分:

(一)涉烟违法行为所涉案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七)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八)囤积货源,参与卷烟倒卖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一次外流100条以上的;

(九)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涉烟行为的。

第三章 失信记分管理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可以运用纸质记分卡或电子档案形式进行记分管理,记分管理工作由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件管理人员负责。记分、核减记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进行档案维护,并相应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记分管理采取现场检查、案件查办和许可证监管三种记分方式,根据违法程度按照最高记分执行。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卷烟零售户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责令现场整改,并当场告知记分分值及理由;

(二)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烟草专卖局案件审理人员应在作出或收到决定后2日内告知记分分值及理由;

(三)卷烟零售户违反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烟草专卖局许可证件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2日内告知记分分值及理由。

第十三条 卷烟零售户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烟草专卖局提交异议申诉,作出记分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失信等级认定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户的失信等级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类,分别是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由烟草专卖局通过有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卷烟零售户的失信涉烟违法行为,处罚或者告诫与记分同时执行,并根据所记分值确定失信等级,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6分以下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违法零售户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教育引导,不计入信用等级;其中累计记分4分以上6分以下的,暂停供货1个月。

第十七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6分以上18分以下的,该户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失信。

第十八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18分以上36分以下的,该户信用等级评定为较重失信。

第十九条 涉烟违法零售户累计记分在36分以上的,该户信用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

第五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对一般失信卷烟零售户,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每月至少检查1次;

(二)暂停供货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较重失信卷烟零售户,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每月至少检查2次;

(二)暂停供货4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严重失信卷烟零售户,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每月至少检查3次;

(二)暂停供货6个月;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卷烟零售户除上述惩戒方式外,烟草专卖局应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符合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有关条件的应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守信激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满三年,没有发生违法行为的卷烟零售户,烟草专卖局可以通过评选“放心消费示范户”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提升其美誉度。

第二十五条 将诚信卷烟零售户的优良信用信息在各级信用网站进行公示,让信用成为市场消费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卷烟零售户,优先依据有关程序和标准参与评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红名单”,享受信用管理体系“红名单”所给予的各项权益。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失信违法当事人符合以下条件的,所记分值清零:失信违法当事人被记18分以下、18分以上36分以下、36分以上,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分别在12个月、18个月、36个月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修复期内被记分的按累计分值对应标准延长原修复期。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失信有效期内,失信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接受约谈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或对破获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向记分的烟草专卖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修复减分不超过4分;修复依据和修复结果记分单位应给予公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动态信用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对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信用核查。对于信用核查中,发现有失信行为的,烟草专卖局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的,在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烟草专卖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户,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

(二)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在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烟草专卖局对该类型客户开展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三)对于具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不享受烟草相关绿色通道服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案值”按照零售指导价计算;对于一种失信情形同时符合第七条至第十条中两种以上记分标准的,从重记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灌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