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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8-0017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税务,通知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8-07-20
文号: 灌税发〔2018〕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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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县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税发〔2018〕1号有关规定,现将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业务处理规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停复业、注销登记业务

1.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申请办理停复业、注销登记业务的,由新税务机构统一受理。受理人员应于原国税、地税核心征管系统分别进行审核校验,同时符合原国税、地税业务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一并完成信息采集、录入、文书出具。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应汇总一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新税务机构发放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前,应审核确认原国税、地税税收风险点应对处理和注销业务流程处理情况。原国地税税收风险应对和注销流程均已处理完毕的,以新税务机构名义统一出具、发放相应文书。

二、关于欠税公告业务

2018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度欠税公告待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以新税务机构名义进行公告。原同级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一方牵头负责欠税信息合并、归集,联合确认。

对于非正常户的欠税信息,待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以各级新税务机构名义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省局。

三、关于风险管理业务

新税务机构要加强风险任务扎口管理,统筹风险管理任务安排,有序开展风险任务的推送和应对工作。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减少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统筹开展进户执法,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业务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继续巩固联合征管、一体征收的方式,保持稳定,暂不作调整。

五、关于财务报表报送业务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按原有规定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财务报表,调整为向新税务机构一次报送。向原地税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不再报送。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按原国税机关报送要求执行。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按总局统一规定报送。过渡期内,原国税、地税机关财务报表信息共享共用。

六、关于行政许可等业务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对纳税人申请调整定额,以及同时办理原国税、地税征管范围内相应税种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按“一套资料办”要求,由新税务机构统一受理,于原国税、地税核心征管系统分别采集、录入相应信息,按原有职责流转处理,统一出具加盖新税务机构印章文书。原国税、地税机关应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确保审批结果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