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对医疗设备(含器械,下同)的采购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设备采购行为,促进设备采购领域公开、高效、廉洁,根据《连云港市医疗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连卫药政〔2017〕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医疗设备采购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
政府办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
二、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计划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求,按年度编制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和采购要求,经单位研究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卫计委药政科上报当年度医疗设备采购计划,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国产医疗设备。
(二)严格采购审批
1. 医疗设备单台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及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实行报批采购,填报《灌南县卫计系统设备采购(维修)项目审批表》,报县卫计委药政科,由分管领导审批。
2.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请,报委财务科,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卫计委集体研究同意,按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后,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
(三)采购规范
1. 对于自行采购及批量采购的医疗设备,采购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实行集体采购、阳光操作;
2. 由市、县卫计委组织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协助编制集中采购文件,明确采购设备技术参数需求;
3. 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招标决定,按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并履行《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和医疗设备购销廉洁协议。
三、采购权限
(一)自行采购
医疗设备单台金额在1万元以下及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经县卫计委批准后,由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组织采购。
(二)县级集中采购
医疗设备单台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及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县卫计委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采购。
(三)市级集中采购
医疗设备单台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及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由县卫计委批准后,报市卫计委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招标。
四、采购纪律
市、县集中采购接受市、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并进行全程监督,对采购违规或造成损失的,要追责相关人员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审批流程,先报批、后执行,禁止未批先购,禁止系统内干部及家属插手干预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及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