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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09-0001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09-09-23
文号: 灌价发〔2009〕5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同意德汇花园二期4标段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原灌南县物价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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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价发〔2009〕50号
 
关于同意德汇花园二期4标段住宅
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9年9月15日《价格备案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德汇花园第二期第4标段沐月居10#、12#、15#商品住宅楼,共8759.71平方米,按销售均价2518元/平方米,最高销售限价2688元/平方米;9#湖畔高档住宅楼,共4255.50平方米,按销售均价3800元/平方米,最高销售限价4000元/平方米备案。本备案价格在开盘后15日内不得提价,开盘15日后如需提价必须在提价15日前重新申报备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精神,你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房价之外擅自立项收费。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商品房 价格 备案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房管局。
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9月23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