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科贷”工作操作规范》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苏科贷”工作机制,规范“苏科贷”工作流程,更好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24号)和《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动态管理细则(试行)》(苏科高发〔2016〕120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苏科贷”工作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苏科贷”工作操作规范
灌南县科学技术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18年 5 月22日
附件:
“苏科贷”工作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科贷”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职责,提高服务企业效率,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24号)和《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动态管理细则(试行)》(苏科高发〔2016〕120号)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 工作流程
第二条 “苏科贷”仅支持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内企业,通过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对接与贷款备案管理。
第三条 合作银行独立对申请“苏科贷”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等情况开展风险审核评估,科技主管部门不参与合作银行的具体审贷流程。企业知识产权质(扣)押和房产抵押手续不作为“苏科贷”贷款发放及备案必要条件,由合作银行自主决定。
第四条 库内企业在线提出贷款需求后,自主选择与县内的合作银行进行对接,原则上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响应,并启动“苏科贷”贷款审批程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贷款意向的,由合作银行及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
第五条 合作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向省、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苏科贷”贷款备案申请表》,并在线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科技局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备案申请后,将企业与银行情况通报给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由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对企业财务、经营等情况开展风险审核评估。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评估意见给科技局, 科技局根据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评估意见,5个工作日内出具《“苏科贷”贷款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在线提交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七条 经省、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贷款,企业提供放款资料齐全及符合银行放款条件的,合作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手续。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在线提交该笔贷款的借据扫描件。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科技局和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线提交《“苏科贷”贷款清偿告知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科技局负责对申请进入“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的企业初步审核并推荐给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已入库企业申请贷款的,科技局委托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对其财务、经营等情况开展贷前调查。科技局根据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按正常申报程序向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备案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对科技局推荐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推荐给 “苏科贷”合作银行,同时出具审核意见给科技局。如发生不良贷款,科技局委托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苏科高发〔2015〕263号)规定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县科技局从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补偿地方应承担部分;合作银行追回的不良贷款,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经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后,拨回县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库内提出申请贷款的企业,独立开展企业的财务、经营等情况风险评估审核。库内企业在线提出贷款需求后,合作银行按“第一章工作流程”规定,启动“苏科贷”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负责贷后监管和不良贷款的追偿工作。科技局及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银行做好不良贷款的追偿工作。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出现危及还款的重大风险情况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县科技局、连云港灌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苏科贷”贷款风险预警报告》。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因合作银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贷款发生不良的,县资金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范与省、市相关文件不一致时,以省、市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操作规范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科技局、县财政局2014年发布的《灌南县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灌科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灌南县科学技术局 2018年 5 月2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