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对外
法律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我局对外经济活动管理,规范对外法律性文件签署行为,预防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对外法律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对外法律性文件管理规定
2.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对外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法制 管理 通知
抄送:市交运局,县政府法制办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发
共 印:30份
附件1: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对外法律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局对外法律性文件管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交通运输局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类法律性文件一律适用本规定,下属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是指以灌南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包括固定资产的承包、转让、租赁等协议)、对外承诺书及其他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条 法律性文件管理是机关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法律性文件管理,对于我局各项活动的开展和活动成效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有关科室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做好法律性文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性文件在签署前,一律要由承办部门送交局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并在《对外法律性文件审查表》中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法律性文件承办部门负责法律性文件文本的起草、拟订、送审、报批、履行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在签订法律性文件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防止欺诈合同。同时,要对法律性文件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法律性文件条文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简练,用词是否合乎语法规范,句子是否通顺、完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局法制办负责审查法律性文件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八条 法律文件通过审查的,由承办部门凭《对外法律性文件审查表》报局长审批并签署,或由局长授权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署,最后由局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签订法律性文件,签约时应力争在发生纠纷时由连云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益为宗旨,禁止利用签订、变更及解除法律性文件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法律性文件,造成单位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对外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编号:
|
法律文件名 称 |
|
金 额 |
|
|
对方单位 |
|
签订方式 |
|
|
承办部
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
法制部
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
办公室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局领导
审 批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