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灌南县教育局委托县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 国家语委制定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并结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全面做好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等工作。严格遵守《标准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规范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第二十一条 国家语委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并决定发布和实施时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发布后,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或以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参考使用。通过上述举措,加快推进我县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