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近期,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陆续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和《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现就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教师的职业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成效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教育部印发《准则》和《处理办法》,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和严管厚爱,是深化师德师风建设,造就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是探索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各校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准则》《处理办法》等文件的重要意义,把师德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针对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坚定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打击师德失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树立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要采取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准则》《处理办法》等文件,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培训会、小组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对文件内容进行深入、细致学习,引导教师统一思想认识,自尊、自强、自省、自律,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要加大师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利用校园网、电子屏、校园板报等多种媒介开展广泛宣传,并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使广大教师教育信念更加坚定,教育教学行为更加规范。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师德师风建设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要依照《准则》《处理办法》等文件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的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要求(具体样式见附件),结合县教育局出台的《关于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意见》(灌教发〔2017〕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灌教发〔2017〕113号)精神,狠抓教师思想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对于有令不止、顶风违纪的予以严肃处理,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晋升、评优、奖励的最基本要求和最重要指标。要将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与推动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紧密结合起来,将师德建设始终贯穿于教师准入、培养、培训、管理的全过程,使教师的师德水平与业务水平同步提升。师德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组织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县教育局将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建设畅通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校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11月30日报局组织科215室。联系电话:0518-83236135。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1.《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4.《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5.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
灌南县教育局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从教行为。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附件2: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长期以来,广大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呕心沥血,默默奉献,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了重大贡献。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附件3: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教育局:
为切实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苏纪发〔2018〕13号)要求,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署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今年11月26日前,各地要确保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位中小学校长和党支部书记,各校要及时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含编外聘用教师、借出教师),在11月30日前,均要签署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见附件,简称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教师本人留存、一份学校存档备查。同时,学校要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告知家长,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
二、严肃查处继续开展有偿补课行为。教师签署承诺书后,要自查自纠,杜绝一切有偿补课活动。从2018年12月1日起,对仍然明知故犯、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违法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待调查处理。对情况查实的,鉴于不讲师德诚信,应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18号)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甚至辞退(聘)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并由各设区市及时报省教育厅。
三、建立拒绝有偿补课的长效机制。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工作,确保公开承诺不漏一校、不掉一人。要增强签署承诺的仪式感,加强宣传,使每位教师再学习、再认识,珍惜光荣、爱惜职业,自觉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望。今后,教师调动评先、晋职晋级都要提供没有从事有偿补课的证明。各地各校要畅通投诉渠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治理有偿补课不力、不上报违规处理结果的学校及其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校长书记和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问责。同时,在对学校和地区各类考评中一票否决。
各地各校要将签署的承诺书电子数据输入省级信息监管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将开展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活动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21日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拒绝有偿补课公开承诺书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做新时代“四有”好教师,本人公开承诺如下:
1.不在住所或其他场地开展有偿补课;
2.不在校外培训机构参加有偿补课或担任任何职务;
3.不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4.不到居住地以外开展异地有偿补课;
5.不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不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不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以上承诺,请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校和上级组织的严肃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