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政发[2009]14号
关于印发《田楼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确保安全生产,促进田楼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经乡安委会研究,制定《田楼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田楼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安全生产 考核 通知
田楼乡党政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印发
共印20份
田楼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田楼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田楼乡人民政府对各村民委员会、乡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与责任的考核。考核工作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完善考核奖惩措施,促进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奖惩办法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先进单位、以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 乡人民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控制目标。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各项工作部署。
(二)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各村民委员会、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实行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重要履职内容。
(四)乡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作为干部考核及政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分级监督: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各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签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条款进展情况每半年书面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三章年度考核与责任制
第九条 年度考核主要内容:
(一) 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 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
(五)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 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上报与处理情况;
(七)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八) 其它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村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年度考核通知;
各被考核单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书面报告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考核组,对各村民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年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管理情况以及申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分类:
(一) 各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制;
(三) 各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措施落实: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情况。
(二) 推进法制安全进程,强化法制安全的意识。建立健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和执法能力的建设情况。
(四) 健全依法行使职权,权责明确,高效运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制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全面宣传落实《安全生产法》。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工作;以及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责任制考核情况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内容。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认真落实。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5至90分为合格,80至85分为基本合格;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责令整改,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资格。
根据考核结果,由乡安委会予以奖惩。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较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乡安委会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奖励。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奖励“一票否决”制。对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取消参加当年各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
第十七条 乡表彰奖励的方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表彰资金费用列入乡人民政府年度预算,接受乡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处罚
第十九条 所辖地区和部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部门予以取消,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单位其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行责任追究。
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不好的单位或部门,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适合的经济处罚。对年度考核评比连续三年排列后两名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或单位,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奖惩《办法》与《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不符合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