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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8911/2018-0000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公安,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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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一)出生婴儿如何申报户口?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除外)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1996…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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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一)

出生婴儿如何申报户口?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除外)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交出生住院记录或入学记录等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收养户口如何申报办理?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过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3月31日修改后的《收养法》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如何办理户口姓名变更手续?

新生儿申报户口的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登记,落户前夫妻双方应共同申请,确认后办理新生儿申报落户手续。属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如何办理户口民族变更手续?

凭夫妻双方申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准书申报办理。

如何办理户口出生日期变更手续?

凭本人申请、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申报办理。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二)

如何办理军人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手续?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下述材料,向安置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1)士兵(含士官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县、区民政部门军队退伍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办公室(简称军安办或安置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团职以下干部由市、县人事部门军队转业安置管理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团级以上干部凭市、县组织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4)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本县农村入伍青年退出现役自愿选择落户原籍所在镇或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还需提供退伍证明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如何办理回国人员落户手续?

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主要证明其与单位的隶属关系,如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等)。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如何办理刑释人员落户手续?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凭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三)

如何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申报手续?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含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如何办理参军户口注销手续?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注销。

派出所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后并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如何办理出境户口注销手续?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

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如何办理出国定居户口注销手续?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凭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四)

如何办理市(县)内户口迁移手续?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配偶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四)配偶一方是军人,离婚后由军人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五)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六)父母双亡,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特殊情况证明:

(1)军人配偶投靠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

(2)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

(3)父母双亡的,死亡证明;

(4)其它特殊情况证明。

2、 本县农民在本县除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居住生产生活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移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现住地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以市局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平台中登记的暂住或寄住人口信息为准);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3、本县农村退伍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原籍所在镇或者原籍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申请户口迁移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退伍证明;

(3)县退伍人员安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4)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入伍前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五)

如何办理市(县)外户口迁入手续?

1、在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1)公民投资20万元以上且已生产营业的;

(2)招商引资30万元以上且已生产营业的;

(3)个人经商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

(4)个人经商连续纳税满2年的。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5)属投资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当地银行的资金进帐单;

(6)属招商引资的,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给其所招引企业的营业执照、A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当地银行的资金进帐单,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7)属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2、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职称的公民,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文凭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以上证书;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家庭成员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高级职称证书;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4、获得市委、市政府、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获奖证明;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5、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用工单位出具的招工、用工以及创业证明;

(4)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6、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户口迁入。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7、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属家庭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1)投靠配偶的;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3)子女离婚后,回原籍投靠父母,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满2年的;

(4)父母投靠子女的;

(5)配偶一方是军人,另一方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6)配偶一方是军人离婚后,由军人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7)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仍与公婆或岳父母共同居住,需投靠公婆或岳父母的;

(8)父母双亡,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

(9)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为确需要解决的特殊情况。

申请户口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

(3)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4)特殊情况证明:

属军人的,所在部队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属离婚的,离婚证明;属死亡的,死亡证明;其它特殊情况证明。

8、公民因经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招工聘用、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申请户口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县组织部门(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出具的招工、工作调动或公务员录用证明;

(2)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9、外地驻连办事机构人员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户口迁入。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起申请户口迁入。申请迁移时,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市投资促进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该办事机构设立和申请人到办事机构工作年限);

(2)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3)

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

有随迁人员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应对申请人工作和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10、公民因军人家属随军申请迁移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2)军官证;

(3)结婚证;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转业军人家属和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2、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的,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六)

如何办理户口迁出市(县)外手续?

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夫妻双方户口迁出时,其落在同一户中的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

如何办理大学生户口迁移手续?

1、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

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日期内申报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应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

6、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申请迁入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现工作单位一致);

(3)户口迁移证。

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学时将户口迁至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毕业后将户口挂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且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户口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户口或者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申请迁移时,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件;

(二)与父母关系证明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