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信用办〔2018〕3号
关于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实施办法
县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不断拓展信用产品的应用广度,加快推进全县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和《灌南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灌政办发〔2018〕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通过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至2018年6月底,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工作机制,三季度全面组织实施,力争年内实现全覆盖。
二、适用范围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主动应用信用承诺。
(一)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1. 具有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督、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建筑房产、公共资源交易、环保、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2. 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 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 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1. 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准入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合作社;
2. 申请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
3. 申请司法诉讼、行政仲裁、公证、鉴定等事项的双方当事人;
4. 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部门、单位相应的规定处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灌南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九)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告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登记申请方式,由人工或电脑系统自动告知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人工申请方式,由工作人员将涉及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通过互联网登记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的,由系统自动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申请人按类型选择打印相应格式的承诺书,在线上或线下进行填写。应告知申请人信用承诺将纳入其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二)承诺。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内容,了解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在达到符合登记的条件和要求后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同意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三)存档。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实施部门、单位随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归档管理。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分类监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信用承诺和违背承诺约定行为的违约信息纳入社会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行政相对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行政审批。各部门、各单位将行政相对人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依据;把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行政审批延续或中止的参考。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进行信用承诺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绿色通道” 和 “容缺预审” 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法律责任。将行政相对人违反信用承诺作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
(五)以其他方式应用。
六、信用承诺的公开
信用承诺情况通过“信用连云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信息公示。各部门、各单位在信用承诺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书以图片形式上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为保证承诺书可查找、可追溯,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承诺书依次进行公示。
(二)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七、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县信用办要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书公示专项培训,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二)坚持结合实际。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不同领域业务特点,将信用承诺应用到各流程及相关环节中,对信用承诺书参考样本进行分类细化,确保信用承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形式,加大信用承诺机制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让广大企业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信用承诺机制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已纳入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范围,县督查办、信用办对各部门、各单位信用承诺机制建立和开展情况要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
附件:1、《灌南县社会法人信用承诺书》 (参考样式)
2、《灌南县自然人信用承诺书》 (参考样式)
灌南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灌南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附件1
灌南县 (行业名称) 社会法人信用承诺书
根据 (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灌南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灌政办发〔2018〕 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或办理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的 (使用环节,如材料申请、资质审查等) 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公司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1. (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
3.
三、本企业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 (行业管理有关要求);
2.
3.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企业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 (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灌南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承诺单位(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诺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2
灌南县 (行业名称) 自然人信用承诺书
根据 (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灌南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灌政办发〔2018〕 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或办理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的 (使用环节,如材料申请、资质审查等) 中,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人没有下列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1. (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
3.
三、本人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 (行业管理有关要求);
2.
3.
四、本人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人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 (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灌南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