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税收政策
第一部分 车船税概述
一、车船税概念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历史沿革
1951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3年 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把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
1986年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
2006年 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
201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立法精神
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车船税法》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提高税法法律层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地方税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 车船税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缴纳车船税。
(一)所有人
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管理人
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其中: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一)目的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二)相关规定
1.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2.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3.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4. 保险机构应将每月代收的税款于次月15日前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5. 营改增后新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三、征税对象及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具体指: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四、税目税额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第三条规定: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方法
1.对照《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计算缴纳年应纳车船税。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3.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二)相关规定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其中:1.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2.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八、委托代征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一)相关协议
1.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2.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3.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二)计算方法
1.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三)相关规定
1.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2.对于以前年度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3.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4.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5.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单独核算、管理。
6.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7.税务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海事管理机构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8.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9.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上述规定 。
九、纳税地点
1.自行申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
2.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委托代征:委托代征车船税的,以受委托的部门或者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无需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十、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船;
3.警用车船;
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车船;
5.节约能源的减半征收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车船;
7.公共交通车船;
8.校车;
9.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特定减免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三部分 车船税征收管理
目前我省车船税征管是以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和委托海事部门代征三者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其中,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为主要模式。
这里重点讲解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征管模式:
2011年底,我省出台了《江苏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范了保险机构的代收代缴行为。
2015年,全省上线了总局的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全面掌握了保险机构开具保单代收税款的完整数据信息。
近年来,保险机构体制和业务处理方式均已发生较大变化。在征管实践中发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开始人为选择纳税地点,牟取不法利益,各地“吸税引税”问题突出。
为此,2016年省局委托盐城局设计开发了江苏省车船税收入归集分配系统,并实现与总局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的无缝对接。
同时,配套制定缴纳规则,结合车籍、身份证、发票、保单信息合理界定税款归属。
通过保险机构、保险协会和税务机关“三方联网”,自动获取车牌、吨位、排量、保单号以及个人身份证等信息,计算车船税金额并自动划分税款归属。
经过1年的试点,2017年9月,车船税收入归集分配系统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
为更好地契合“金三”系统,设计了车船税收入归集分配申报征收流程,流程主要分为三大步:第一步是从总局车船税联网征收库中获取全省各保险公司代征车船税的明细信息;第二步通过数据校验,按照全省统一的分配规则,确定全省各地车船税税额;最后是系统自动在申报期内将数据传递至外网网上申报系统,由省级保险公司一键申报、一键扣款。该流程既有效解决了保险机构人为选择纳税地点、转引车船税税款的问题,也大大减轻了各地保险公司申报的工作量和税务机关征管的工作量。
系统上线后,江苏省全面推行 “集中申报、分级入库、联网征收、多方联动”的新型车船税征缴模式。
江苏省车船税收入归集分配系统基本达成了税源监控严密、纳税服务便捷、办税成本低廉、收入归属明晰的税种治理现代化目标,在全国属于首创,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江苏省委副书记黄莉新的批示肯定,是江苏省后“营改增”时期“小税精管”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