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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18-0014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8-10-29
文号: 灌建发〔2018〕119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18〕119号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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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18119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

      2.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检查评分表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1024

附件1

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

    为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灌南,根据《2018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市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连建质〔20184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县城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考评实施细则。

    一、考核评价目的

    通过考核评价,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量化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治理成效,核定扬尘防治的违法事实,扎实推进我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考核评价对象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地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考核评价工作执行流程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工作由县住建局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评价采取各工作组考核评价和领导小组、其他组织随机抽评相结合的方式。县住建局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嵇道峰

    副组长:谷家梁               

    县住建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建管处(安监站),解晓东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组人员由局统一调配。

    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各工作组在每周四上报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要保留表册、图片等佐证资料,并经相关人员签字复核。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组考核评价结果,每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领导小组选派组员对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测评,测评结果用于核对工作组考核工作情况。

    四、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设置6个方面,总分105分。

    (一)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情况,分值20分;

    (二)车辆冲洗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分值20分;

    (三)易扬尘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覆盖情况,分值20分;

    (四)建筑工地施工道路硬化,分值20分;

    (五)裸土覆盖,分值20分;

    (六)安装联网空气质量监控设备,围挡、塔吊设置喷淋装备的,加5分。

    具体参照《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检查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评分。

    五、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75分(含75分)以上的为合格等次,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评价要求

    (一)考核评价人员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

    (二)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评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落实情况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建筑工地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方进行行政和信用处罚,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七、日常处罚

    (一)对周考核首次不合格的施工项目,由县安监站统一录入安监通系统对项目经理进行扣分,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项目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为加快案件流转,住建局特开设行政处罚快速通道,具体流程如下:

    1、立案。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立案决定,应由负责人签批。

    2、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展开调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当天内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拟处罚建议,移交城建监察大队,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案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60天内向县政府或市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的,应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执法单位进行催告,催告期限为10天,6个月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结案归档。相对人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法定义务完毕后,由执法单位负责人签字结案,并形成卷宗档案留存。

    (二)对连续两周不合格的项目,除按照首次不合格进行处罚,同时应责令项目立即停工整改。检查人员将项目部违法事实汇总送至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局建管处将违法事实录入建设市场信用平台,对拒不执行整改或处罚的责任单位,将移交招投标管理部门,暂停其招投标资格。

    八、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检查评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评细则

得分

备注

1

围挡设置

20

每发现一处高度不规范的扣5分,一处不封闭的扣5分,一处临时围挡的扣5分,1%以上区域未设置围挡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2

车辆冲洗设施使用

20

每发现一次运输车辆未除泥、冲洗干净就驶出施工工地扣5分;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3

砂土等建筑材料覆盖

20

每发现一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遮盖或密闭处理的扣5分;20%以上未遮盖或密闭处理的,或者凌空抛洒建筑垃圾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4

工地道路硬化

20

每发现一处未硬化的扣分5分,20%以上未硬化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5

裸露土地遮盖

20

视遮盖面积比例评分,每发现一处闲置1天以上施工工地裸露泥地未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遮盖的扣5分。20%以上未绿化或者铺装、遮盖的,5级大风天气或者扬尘重污染预警天气下仍进行土方施工的直接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6

喷淋设施和在线视频监控

5(加分项)

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工作,安装喷淋设施(围挡喷淋或塔吊喷淋设施)、在线视频监控的,予以加分。

合计

105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10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