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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1-00063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卫生、体育,卫生,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1-09-28
文号: 灌政办发〔2011〕8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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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灌南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医改成果,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进行,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和债务化解范围
(一)目标任务。从2011年起,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的有效机制。
(二)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债范围。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2011年6月30日。
(三)省补范围。省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主要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并按照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要求,结合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当地服务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设备配置标准等,确定债务化解的补助依据。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化解进度和数量给予适当奖补。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完成政策口径确定、报表填报、软件使用业务培训和动员部署等工作。此项工作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二)清理核实阶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此项工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1.基层清理(9月16日至9月20日)。主要由县、乡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清核小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按照省统一要求对机构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彻底清理核实,对债权人、债务人、负债项目、债务形成时间及数额、合同和协议等逐项登记,查清负债规模及债务构成情况,认真填报相关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提供的债权人和账号及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县级核查(9月21日至9月25日)。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卫生、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债务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审查面必须达到100%;逐家、逐项、逐笔审查,着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3.录入上报(9月26日至9月30日)。县有关部门在审核把关后,由卫生局以县为单位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按要求录入计算机,并对全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分析汇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后于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4.省级抽查核实(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县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的30%。依据抽查结果,核实、调整抽查地区的债务数额。
(三)债务认定阶段。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经过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债务化解阶段。按省人民政府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此项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偿债资金来源
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所需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五是统筹有关非税收入;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卫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卫生、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业务人员组成5个工作推进指导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偿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根据省统一部署,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债务清理过程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明确责任,逐步化解。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省统一部署,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按政策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要制定偿债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四)落实资金,规范支出。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县、乡财政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县财政要在现有财政专户中对偿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付债务资金。
(五)健全机制,制止新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乡镇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六)加强监管,严格问责。县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制约机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 债务 清理 方案 通知主题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