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幼儿园: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幼儿园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幼儿园管理的实施意见
灌南县教育局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幼儿园管理的实施意见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目前,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的规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质量,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教进程,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我县幼教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目标任务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快缩小学前教育差距。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到2020年,全县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0%。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幼儿园规范管理职责
1.明确学前教育主管职责。学前教育实行以县为主、县乡共建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监管。县教育局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学前教育主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幼儿园依法依规、保育教育、师资队伍、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2.强化幼儿园常规管理主体责任。作为常规管理的责任主体,幼儿园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民主参与的现代幼儿园管理制度,增强园长、教师法制观念和依法治园能力,推动幼儿园管理、发展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程。
3.加强幼儿园园务管理指导工作。县教育局基教科全面负责指导全县幼儿园的园务管理工作,教师发展中心、督导室、财务科、体艺卫科、安稳办等各负其责,根据职能分工,协同做好幼儿园各项工作,帮助各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各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确保辖区内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动态监管,落实幼儿园依法依规管理
1.健全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县教育局坚持“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原则,对全县各类幼儿园的综合办园水平进综合评估,对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公布、更新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信息。各类幼儿园名称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审批部门批准的办园名称相悖。根据民办园举办者申请,按时完成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2.加强幼儿园招生管理。全县公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生源实际和幼儿园办园规模、班额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划定服务范围。原则上每年秋季报名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中、大班插班儿童,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鼓励区域内公办园在园幼儿招生比例达70%以上。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招生意见,分步实施幼儿园服务区制度。
3.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全县幼儿园严格执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灌价发〔2018〕35号)的收费规定,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4.认真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切实加大区域内看护点管理力度,实行堵疏结合,按“批办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加以整治,严格准入,限期整改,依法取缔,2020年底全面消除临时看护点,县内幼儿园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全覆盖。
(三)坚持保教并重,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
1.全面做好保教工作。幼儿园要按照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区域特征、园所条件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教工作计划和制定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课程内容,科学开展幼儿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等各类活动,建立多元化的幼儿发展评价体系。按照学期、月、周和日科学制定幼儿发展目标及幼儿园保教计划,重视每周、每日计划安排的系统性和平衡性。保证儿童每天有不少于2小时户外活动时间(其中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儿童睡眠和游戏时间;不得开展有损儿童健康的比赛、训练等。
2.科学设置幼儿园课程。幼儿园须选用市级及以上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和教师参考用书及课程辅导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基础课程。加强幼儿园课程审议制度,有条件的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适度安排选择性课程,利用多方资源开发适宜儿童的园本课程。选择性课程、园本课程比例均不宜超过课程总量的20%。高度重视课程计划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计划,不得开设超越学龄前儿童发展阶段的学科课程。
3.积极创设良好环境。加强幼儿园玩教具与图书配备,积极创设丰富的幼儿游戏和活动的环境,每班创设多种区域活动,配备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鼓励教师自制教玩具,为幼儿自主游戏和学习探索提供机会和条件。注重幼儿与环境的互动,鼓励幼儿参与主题环境创设。创设温馨的人际环境,让幼儿充分感受到亲情和关爱,形成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
4.加强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健全完善一日生活制度,进一步加强儿童日常保育护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卫生保健登记、计划免疫接种证查验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强化传染病防控,确保入园儿童健康检查合格率达到100%。
5.加强家园合作共育。幼儿园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开放日活动,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采取多种家访方式,与家长沟通、交流教育经验,共谋教育策略。对入园新生,做到“家访在先,入园在后”;对在班儿童,做到每学年至少家访1次。特别注重对单亲家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指导。
6.科学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严格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不得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幼儿园要科学开展大班与小学一年级相衔接的社会性适应与学习习惯教育,注重教学的趣味性与游戏性,注重儿童入学愿望和兴趣的培育,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的养成。
7.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机制。幼儿园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倡导通过观察了解保教活动设计、活动过程、活动效果,尤其是针对儿童的反应与情况等进行教学评价,通过分析诊断保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保教质量。
(四)重视队伍建设,规范幼儿园师资队伍管理
1.严格资格准入。幼儿园园长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证,幼儿园保育员、保健医师、炊事员、财会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须按相应执业资格要求持证上岗。
2.落实健康检查制度。幼儿园教职工(含临时人员)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组织在岗教职工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宜在幼儿园工作;在岗教职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3.加大培训力度。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培养教师爱岗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严禁教师体罚、侮辱或变相体罚幼儿。全力促进园长、教师专业化发展,完善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积极探索不同层次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培训策略,建立园本教师研训一体制度,提高园长课程领导力,教师课程执行力。
4.注重教职工心理健康。幼儿园要在教职工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减轻教职工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使其学会心理调适,增强应对能力,有效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五)强化安全责任,规范幼儿园安全防护管理
1.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幼儿园园舍设施、食品卫生、保卫等各类安全管理,保障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幼儿园举办大型活动、儿童集中外出活动等,须制订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并报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组织。
2.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有效使用监控系统。安全、管理监控,需专人监看及管理,幼儿园负责人应定期查看监控录像,对发现的各种问题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全县幼儿园要严格实行校车申报、审批、登记制度和教师跟车、收车、验车制度。严禁幼儿园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黑车”接送儿童。幼儿园必须定期对园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儿童乘车安全。未经县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校车。
3.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幼儿园要在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并纳入课程教育内容,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和方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积极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4.加强评估问责。结合幼儿园年审,每年12底前完成幼儿园全面评估考核。乡镇区域内幼儿园发展的总体情况,将与乡镇中心校校长职级晋升、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表彰奖励及幼儿园园长培养任用、评优评先认定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