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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11-0000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1-03-08
文号: 灌价发〔2011〕1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原灌南县物价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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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物价局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民政局
 
灌价发〔2011〕14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价费[2011]41号
 
 
灌南县物价局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民政局
 
 
 
二 O 一 一 年 三 月 七 日
 
 
 
 
 
 
 
 
                                        
 
 
 
 
 
 
 
 
 
主题词:价格  社会团体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县政府办、监察局。  
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3月8印发
(共印50份)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文件
 
 
 
苏价费[2011]41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把好收费立项关。
(一)依法和依服务职能,科学合理设立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项目。 凡属于政府机关行政职能的事项,不得擅自委托给有关社团,实行有偿服务;对依法委托所属社团开展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等),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借委托之机,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转嫁负担、乱收费。
(二)督促所属社团做好以下工作。
1、对照转发文件,进行自查。对应取消、停止的收费项目和类似的费用,督促社团主动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2、立即取消开展各类有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此为由向企事业单位、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
3、取消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相关费用。
二、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要求,做好清理社团收费和规范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及时受理收费投诉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价格 社会团体 收费 通知

  抄送:

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印发

 


共印000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
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社团 收费 通知
 
 附件:
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二)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三)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
(四)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收取的企业资质评定费
(五)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费
(六)中国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收取的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评审费
(八)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收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生产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管理费
(九)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收取的工程企业资质年检费
(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费
(十一)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收取的监理复查注册费
(十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费
(十三)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收取的主办实体管理费
(十四)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收取的打捞单位资质审评费和年审费、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费和年审费
(十五)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六)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费
(十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取的资质认证证书费
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十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收取的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费
(十九)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费、保荐人考试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费
(二十)中国银行业协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费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持续教育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