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该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学校、医院、商场、高层建筑、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银行、保险、证券、通信、广播电视等公共服务部门的重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制度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机构
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由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检测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四、责任与监管
(一)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实施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二)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以向市气象局申请进驻市政务服务网上中介超市,便于向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提供更优质服务。雷电防护检测单位应当在雷电防护检测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将检测结论和整改建议抄送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三)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将加强辖区内防雷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本年度防雷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督促雷电防护装置的业主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雷电防护检测单位严格落实检测质量责任。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并将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