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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11-0003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批复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1-09-27
文号: 灌价发〔2011〕8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同意名仕·佳园小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请的批复(原灌南县物价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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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价发〔2011〕82号
 
 
关于同意名仕·佳园小区普通住宅物业
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申请的批复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灌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名仕·佳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申请》收悉。经审核,你公司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备案申请符合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灌南县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灌价发 [2010]7号、灌建发[2010]13号)规定,根据你公司取得的《前期物业招标中标通知书》及灌南县房管处对你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确认通知(三级),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名仕·佳园小区普通住宅多层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0.45元/月·平方米、普通住宅高层物业公共服务费0.55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运行费)的备案申请。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等不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二、非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暂由你公司与物业买受人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你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正式约定。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连云港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按备案收费标准对应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物业服务,不得降低服务等级,减少服务内容。
四、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你公司应在服务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法,每年按规定向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此次备案期限为一年。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商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报备后执行。
此复。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物业服务 收费 批复
抄送: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房管处。  
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7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