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委发〔2019〕7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新安镇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村(社区)党(委、总)支部、委会,镇直各部门:
《灌南县新安镇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0日
灌南县新安镇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维护财经运行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镇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可对村(社区)级经济组织、镇财政资金补助的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镇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在抓好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把内部审计的重心向业务活动拓展、向内部控制延伸、向风险管理扩展,积极推进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险控制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内部管理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镇审计机构为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审计办在镇主职领导的直接分管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县审计局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以及审计质量的考核和评估。
第五条 审计办必要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镇的财政预算。
第六条 审计办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八条 审计办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本镇及镇财政资金补助的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管理和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村、社区集体“三资”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促进内部管理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政策落实审计:对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决策事项和政策执行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审计,提高决策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确保各项政策制度正确执行、落实到位。
(三)加强项目投资审计:对本镇及镇财政资金补助的下属单位重大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跟踪审计,紧盯重点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促进规范建设管理,控制投资成本,遏制腐败现象。
(四)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加强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对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用,从源头上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镇政府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办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经济责任审计被审人提供任职述职报告及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等。对基建项目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竣工图、施工说明和现场签证等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镇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等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检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计算机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材料,勘察现场实物。
(六)对被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并及时报告镇主职领导。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办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办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审计办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镇主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项目确定后,应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审计组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办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镇主职领导认为需要特殊审计的事项除外)。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审计办提交书面报告。
(六)审计办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对象)的意见。
(七)被审计单位(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异议。审计办出具审计报告,报送镇主职领导,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对象)和有关部门。
(八)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天内,被审计单位完成审计整改。审计办应当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镇主职领导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办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切实抓好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推动长效机制建设,消除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现象。提高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水平,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公开,要将审前告示、结果告知、意见反馈、奖惩处理、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把审计结果作为单位内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提升内部审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 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新安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