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委发〔2019〕8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新安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委、总)支部、委会,镇直各部门:
《灌南县新安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0日
灌南县新安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村和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主任或者主持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社区,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村、社区经济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村、社区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统筹调配镇各单位、各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第八条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九条 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
第十条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村、社区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涉农、扶贫、公共服务等资金,以及救助、救灾等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村、社区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和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由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由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控制,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社区、审计涉及的单位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时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以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将书面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社区的党组织和村、社区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社区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社区,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村、社区,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镇党委、政府对被审计对象和所在村、社区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镇党委、政府应将开展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督促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村、社区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安镇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安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