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灌市监案字〔2018〕115号
当事人:刘彩红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2320724MA1Q17GA
地址:灌南县新安镇新莞南路(锦绣名园12-14幢13号商铺);邮编:222500;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本局委托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新安镇彩虹酒店采购的上述食品原料粉丝进行抽样的事实。
3、本局灌市监检告字[2018] 7号《检验结果告知书》、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J18041249号《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食品原料粉丝,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粉丝以及对抽检的程序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结果均无异议的事实。
本局于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