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0892X/2019-0006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科技、教育,教育,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9-04-30
文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问:什么是“高等学校”?答:“高等学校”指省内外(不含境外高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问:哪些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答: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

关于2019年到我县基层单位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字体:[ ]

问:什么是“高等学校”?

答:“高等学校”指省内外(不含境外高校)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

问:哪些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答: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偿付贷款本息。

问: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含哪些?

答: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政府机关、省统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民办)、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办卫生院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企业(确认依据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其与毕业生签署的劳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艰苦行业一线企业如邮政、金融、通信、供电、食品以及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均不属学费补偿范围。

问:我县基层工作的大学生学费补偿应该怎样申请呢?

答:(一)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一份,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件;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下简称“学费证明”,附件2)原件;

(8)在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就业变动审批表”,附件5)。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三)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附件6),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附件3);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

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问:大学生学费补偿的审核流程是什么?

答:大学生学费补偿资格审核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省里的要求做细做实,不能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审核通过的应现场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7月至本年6月受理的信息填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受理汇总表》(以下简称“受理汇总表”,附件C),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提交,并将书面报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记录,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汇总表”,附件B),与受理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每年7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中的申报数据,对县(市、区)提交的资格审核和拨付审核数据进行复核,于8月底前将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调阅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材料。

(四)每年9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审定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年度资金拨付申报表》(以下简称“拨付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A)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务处及时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完毕后向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年度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各单位要加强学费补偿工作各个环节的审核把关,如果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