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9〕45号
关于加强我县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抓好我县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工程建设,改善居民入住条件,提高小区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工程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附属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设施设计方案要体现规范性、长远性、实用性、可行性,做到功能齐全,配置合理。
二、各项附属配套工程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送至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并在开工前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我局公用事业科备案,未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不得用于施工。
具体要求:
(一)雨污排水。住宅小区的雨水、污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和施工,严禁雨污合流。雨污管道不符合图审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雨污水工程完工后需经我局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回填。
(二)海绵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提交图审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予安排验收。
(三)路灯亮化。小区路灯亮化必须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灯杆类型、组数、功率、接地、电缆类型、线径、直径长度等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控制箱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四)通信设施。通信及有线电视设施按照国家光纤到户、有线电视相关标准建设,实现光纤及有线电视到户。住宅小区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应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五)供水、供电、供气。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应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按标准设计、施工。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维护、管理,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三、对于住宅小区附属配套工程建设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安排阶段验收和联合验收,并停止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4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