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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08/2019-00003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科技,请示
发布机构: 灌南县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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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4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拟定了《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已报分管县领导同意。现呈上,请予审核批准。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5日

关于报送《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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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4号)精神,结合实际,我们拟定了《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已报分管县领导同意。

现呈上,请予审核批准。

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5日




县科学技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起草科技创新相关地方性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组织管理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四)编制县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研究、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

(五)拟订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等基地平台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联系中央部属、省市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承担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七)负责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组织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

(十二)拟订我县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加强科技创新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措施。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公文来电、会务、保密、文书档案、党建、信息、信访、建议提案、督查督办、目标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资产、印章、后勤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发展规划与农村科技科。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和开展评估,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优化;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牵头负责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重大调研任务。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统筹管理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制订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负责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工作;协调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落实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县农业科技成果示范等涉农科技计划,推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推动农业科技特色产业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建设、农村科技服务平台发展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员、科技帮扶工作,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类项目;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组织实施涉及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领域的科技工作;拟订县级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成果科(外国专家与对外合作科)。组织起草与科技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政策和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县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导全县科学普及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相关人才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拟订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技术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负责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外国专家奖励组织推荐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等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奖励、保密、推广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社团、科技行业协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区域创新和国家创新型试点县建设工作,负责创新型县、创新型乡镇建设的指导等管理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拟订推进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负责我县与国内重点科教单位战略合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区域科技合作,组织开展全县产学研合作成果洽谈等国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国家创新型试点县建设的相关工作。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的规划、政策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吸引集聚机制和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项目;承担外国人来我县工作、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管理和服务保障。拟订科技合作、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编制和组织实施县科技合作计划;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承办全县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有关事项;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负责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指导国际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四)科研机构与高新技术科。统筹科技创新基地布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指导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工作;负责研发型企业管理工作;承担实验动物、科研技术装备管理工作;联系中央部属、省市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编制和组织实施县工业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众创社区、科技产业园创建及众创空间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县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等项目,培育企业创新梯队;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承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事项按科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引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