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堆沟港镇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堆沟港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3日
堆沟港镇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法规精神,为全面规范堆沟港镇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运维管理体系,强化工作责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的运行和维护,以及数据信息的归集、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笫三条堆沟港镇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按照“制度化+信息化+公开化”要求,以污染问题线索分析处置的全流程、项目跟踪管理的全口径为主线,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以专责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抓手,以风险预警为重点,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建设集决策分析、协同监管、纪委再监督、社会公开等功能为一体的污染防治监督监管平台。
第四条镇负责镇级平台运菅维护,并按相应管理权限录入、使用相关数据和功能。
第五条 平台运行管理主要涉及堆沟港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污防指办”)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镇污防指办内部设立县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管理中心,作为平台日常运行管理机构,统筹负责平台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平台管理使用、问题交办、数据维护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镇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合镇级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平台日常维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实时更新”的原则,围绕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要求,由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汇报更新平台各模块数据信息。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镇环保办负责做好平台系统搭建和存储承载,并统筹做好网络搭接工作。将职能范围内的所有污染问题线索处置全流程规范化数据,按照规范要求及时上传到平台并持续更新。建立健全环保在线监测监控平台系统,做好移动执法系统数据、行政处罚系统、12369举报数据与平台实时对接工作,保障数据互联互通。及时上传更新工作动态、重点问题整改进展、企业复工情况等“社会公开”模块内容。根据执法相关数据及时上传到平台。
(二) 镇环保办、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城建所、国土所、农技站、水利站负责将职能范围内的所有污染问题线索处置全流程规范化数据,按照规范要求及时上传到平台并持续更新。建立健全“气水土废”等重点领域在线监测监控网络,保障部门已有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与监管平台实时对接。及时上传并更新“社会公开”模块内容。根据执法相关数据及时上传到平台。
(三)镇纪委负责应用平台“分析预警”模块“纪委监委再监督”功能,通过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等形式对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四)镇财政分局负责做好平台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日常运维经费保障,确保平台建设相关配套改造及运维资金到位。
(五)其他各涉及污染问题线索处置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应数据的规范化处理后接入平台,并做好数据持续更新和社会公开信息等录入工作。
第三章 污染问题线索处置和项目跟踪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问题线索,主要由12345平台、环保12369平台、环保部门微信平台、执法检査、群众举报、舆情、领导签批交办、上级督察反馈、日常执法检查发现等来源构成。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要是污染防治重点任务,主要包括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重点任务、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交办的重点任务等。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处置流程履行职责。
(一)线索归集和回复。各职能部门处置的所有污染线索统一归集到平台。12345、12369、环保部门微信平台污染线索数据与污染防洽监管平台实时对接;领导签批交办、上级督察反馈、群众通过平台举报的污染问题线索由县平台运营管理中心第一时间录入,并进行分解交办;实时监控监测异常问题线索,直接转入线索来源;其他来源污染线索职能部门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平台。实现污染线索归集的全覆盖、及时性、主动性。
(二)现场检查和立案。各职能部门应提升现场检查规范化水平,规范制作执法笔录。配备移动执法记录仪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应规范使用移动执法记录仪,根据移动执法记录仪使用要求,现场检查后24小时内上传移动执法数据。现场发现问题,行政相对人整改后即予以了结的,及时进行整改后督察;问题严重需要立案处理的,规范开展立案相关工作。现场检查、整改后督察和立案数据信息及时录入平台。
(三〕问题整改。经现场检查确认为整改类的污染问题线索,由责任单位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并在整改时限内将整改结果录入平台。
(四)行政处罚。各职能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给予行政处罚后,相关数据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及适用具体条款增加时,在上传行政处罚数据时同时上传增加的法律法规及具体适用条款;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系统启用后,行政处罚系统数据与平台实时对接。
(五)执法后督察。各职能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执法后督察工作,执法后督察内容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对应,明确行政命令是否执行到位,行政处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并于督察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执法后督察报告相关内容。职能部门对执法后督察环节尚没有规范化要求的,视情况开展执法后督察工作,确保环境污染问题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镇污防指办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项目督查督办工作。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由县污防指办统一录入需跟踪的污染防治项目,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明确项目推进的牵头职能部门,以及落实项目的责任单位,各牵头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能范围对各镇(园区)或单位报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赴项目实地核实进展,对发现上报进度与实际进度不符合,对进展情况进行修正,并根据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催办和督办。县污防指办根据项目推进情况,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督查。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托纪委再监督功能,开展再监督、再检查,督促推动各地和各级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做好系统数据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运用平台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移交纪委监委。
第十三条 对在平台运行维护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瞒报、迟报、漏报规定数据信息的;
(二)数据信息出现明显错误的;
(三)数据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条线、模块录入数据紊乱、丢失,甚至导致系统瘫痪,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责,致使条线数据信息未及时维护更新的;
(六)其他不主动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污防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