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苏农牧〔201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机制》等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机制
2.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监督举报受理制度
3.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4.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监督监测工作制度
5.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案件督办机制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涉案线索
移送机制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在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测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单位、各股室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线索。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
1.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企业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县政府。
3.各有关部门移送线索后,应积极配合开展源头追查,同时在行政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线索开展调查处理,并随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对于追查源头有价值的进展情况。
三、移送内容
1.检测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验报告、取样时间和地点、问题样品的来源等基本情况。
2.检查发现的线索应提供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产品、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情况。
3.举报的线索应提供举报人及联系方式、举报地点、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情况及举报内容的核实情况。
4.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线索应提供通报内容。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应提供报道内容。
附件2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
监督举报受理制度
为搞好“瘦肉精”监管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接待工作,扩大案源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电话,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接待和受理,举报案件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为便于调查取证,提倡署名举报。
第二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要详细记录,包括违法事实或基本线索,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举报人的姓名(匿名除外)和联系方式,同时要求举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举报的具体内容,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及时受理登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予耐心解释,建议其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四条 对于举报的一般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单位负责人,紧急情况应立即汇报。
第五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上级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要依法立案查处,限期结案,对大案要案应及时立案查处,并向领导报送查处结果。
附件3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监督信息
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报告职能,提高信息质量和效率,促进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上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有效服务,充分展示我县“瘦肉精”监督工作的风貌,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
2.“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和准确及时的原则。
二、职责和程序
1.局办公室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组织协调,负责向局领导、上级组织报送信息和向各业务科室通报信息;县动监所负责有关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培训指导以及县内“瘦肉精”监督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反馈及上报工作。
2.“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程序
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先由本单位信息员负责收集汇总后,经具体负责领导审核通过,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报出。
三、“瘦肉精”监督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一)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
1.“瘦肉精”监督工作信息和本行业动态信息: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和本单位开展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时掌握全体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动态。
2.辖区内被监督单位的基本信息及信息变更。
3.紧急信息: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及隐患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
(二)“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及时:按照信息上报时限及时上报;
2.准确:报告数据真实可靠,有原始登记或记录,无逻辑错误,不得有异常数据,不得虚报、瞒报、伪造及篡改数据;
3.完整:填报完整,不得缺项、漏项,不得丢失数据;
4.规范:按照“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程序填报、审核,纸质报告材料签字、盖章完整。
5.各单位的信息报告要求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同时上报。
四、信息开发利用和保存
1.各股室及站所办公室应当充分利用“瘦肉精”报告信息,建立“瘦肉精”监督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瘦肉精”监督信息的发布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办公室要及时将“瘦肉精”监督信息分析结果向局领导报告,并向业务股室反馈。
3.办公室及各股室应将“瘦肉精”监督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档案由办公室汇总、定期归档、保存。涉及“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由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
五、安全管理
1.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2.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所领导报告。
3.涉及列入保密范围的“瘦肉精”监督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考核评估与奖惩
1.办公室应当制定“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方案,定期对“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资料。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信息工作的考核。信息工作是本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瘦肉精”监督信息报告作为监督员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考核内容是:各单位报送信息情况、信息档案管理情况、信息采用情况、有无迟报、漏报、匿报、虚报等情况。
4.信息工作的奖惩。在对信息工作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信息工作先进股室和优秀信息员活动,同时对不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信息的股室和信息员按监督员综合业务考评标准予以扣分。考评标准如下:
(1)信息工作先进股室条件:股室负责人重视信息工作,开展信息网络和信息员能力培训,信息报送迅速及时,采用率较高,无迟报、漏报、匿报、虚报等情况。
(2)优秀信息员条件:热爱信息工作,信息意识强,报送信息迅速及时,采用率高。
(3)对不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信息的:按监督员综合业务考评标准该项考评得分少于应得分50%的不得评为优秀职工。单位一年内累计5次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干部,年终考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附件4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
监督监测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和省市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做好生产监测与屠宰监测两项工作。生猪生产监测要求:对辖区内现存栏50头或年出栏100头以上的生猪饲养场(户),每场(户)抽取尿样3个头份,每月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屠宰场监测要求:在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等品质检验的基础上,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每场抽取尿样5头份,屠宰场每月抽检覆盖面要达到100%。检测方法以试纸条为主,发现疑似阳性的样品送省畜产品检测中心确定。“瘦肉精”生猪确认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条 在做好监测计划和屠宰场自检的基础上,对外来生猪制定和完善屠宰场日宰生猪的“日日抽检”制度,抽检比例按10%,切实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安全监测工作,确保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 检疫环节检测制度。对运出县境的肉猪、肉牛、肉羊等屠宰动物,由产地检疫人员按每车不低于5%的比例抽检“瘦肉精”,并出具《灌南县动物“瘦肉精”抽检合格报告书》,经抽检瘦肉精呈疑似阳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均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四条 本制度自印之日起实施。
附件5
灌南县海洋与渔业局“瘦肉精”案件
督办机制
一、督办案件范围
1.领导指示、批示的案件。
2.上级交办和上级要求督办的案件。
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案件。
4.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5.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
6.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方式
案件督办可采取发函督办、挂牌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实施,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也可实施联合督办。
三、督办工作程序
1.接到案件后,有关单位尽快研究并确定是否需要立项督办。
2.督办立项后,各有关单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立即研究确定督办方案,明确督办负责人、督办方式、督办内容、案件办结时间、信息报送和案件办理要求等,并立即向承办单位部署督办事宜。
3.承办单位对督办案件要高度重视,根据督办单位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严格、快速的调查处理工作。
4.承办单位要定期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各有关部门通过案件动态跟踪、信息收集、上下反馈或检查调研等措施,全面准确掌握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办理情况报告,报督办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调查办理过程;有关证据材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违法性质认定及案件办理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