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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2-000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民政、扶贫、救灾,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2-03-28
文号: 灌震[2012]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原灌南县地震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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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地震局

灌南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民政局
灌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灌震[2012]4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地震应急工作
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连震发【2012】5号)文件精神,县地震局会同县应急办、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制定了《灌南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县地震局           县应急办           县发改委
 县民政局           县安监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灌南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促进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 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灌南县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市地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连云港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地震局和县应急办、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及县其他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本乡镇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县地震局会同县应急办、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和县安监局共同组成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检查组组织实施。检查组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方案;
(二)组织开展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三)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
(四)向接受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等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跟踪监督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乡镇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组织实施。检查组的具体组成和职责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检查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等。
第六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连云港市地震应急预案》、《灌南县地震应急预案》 ,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等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
(二)地震应急救援法规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地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等贯彻执行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地震应急预案和与地震相关防灾减灾综合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实施情况。
(四)地震应急救援技术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地震灾情速报系统建设情况等。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基础设施和专门行业的地震抢险救援队伍、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危化品救护队伍、紧急医疗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可从事地震抢险救援的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各类队伍装备建设和训练情况。
(六)地震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和物资装备情况,包括:防震减灾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财政资金投入情况;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储备情况。
(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的应急保障措施情况。
(九)地震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协调联动情况;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教育情况。
(十)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步骤
第七条 地震应急工作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现场观摩和模拟应急等形式。
第八条 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统一部署,根据需要可采用全面检查方式,也可采用对部分内容或单项科目检查方式,每年开展1 一2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乡镇和本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检查要求,进行自查或抽查,并将自查和抽查情况按要求报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自查或抽查情况,安排相关的抽查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
县地震局视情选派工作人员实地参与乡镇和部门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第五章 检查总结与评估
第十条 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在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反馈,并将全县地震应急工作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接受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检查组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检查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当注意宣传报道的内容和方式,做好防止引发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应严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乡镇、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并报送县地震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地震 应急 检查 办法 通知                   
报送:连云港市地震局                                    
抄送: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灌南县地震局办公室               2012年 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