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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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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3号申请人朱敏敏,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119840707****,住灌南县新安镇。委托代理人张序山,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灌南县中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

朱敏敏诉灌南县中医院工资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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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灌劳人仲案字[2019]3

申请人朱敏敏,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119840707****,住灌南县新安镇。

委托代理人张序山,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灌南县中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常州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卢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庆尧,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争议

    申请人朱敏敏诉被申请人灌南县中医院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序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卢庆尧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53月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血透室护士。双方于201710月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承诺在20182月支付申请人20171-9月绩效工资,但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予支付。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1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23821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主张绩效工资金额无异议,同意给付。

本委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护士工作。20171013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协商自20179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尚未发放的20171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为23821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据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尚未发放的20171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为23821元,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灌南县中医院向申请人朱敏敏支付20171月至9月绩效工资238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冯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