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3号
申请人朱敏敏,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119840707****,住灌南县新安镇。
委托代理人张序山,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灌南县中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常州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卢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庆尧,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争议
申请人朱敏敏诉被申请人灌南县中医院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敏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序山,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卢庆尧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5年3月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血透室护士。双方于2017年10月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承诺在2018年2月支付申请人2017年1-9月绩效工资,但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予支付。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23821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主张绩效工资金额无异议,同意给付。
本委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护士工作。2017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协商自2017年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尚未发放的2017年1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为23821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据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尚未发放的2017年1月至9月的绩效工资为23821元,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绩效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灌南县中医院向申请人朱敏敏支付2017年1月至9月绩效工资238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冯 泽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