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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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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8号 申请人孙玉,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80802****,住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黄金国,江苏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申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孙玉诉连云港市申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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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8

申请人孙玉,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880802****,住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黄金国,江苏堆沟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申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满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灌连,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争议

申请人孙玉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申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玉及委托代理人黄金国,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灌连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从20171019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17121日,申请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灌南县中医院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四根肋骨骨折。2018531日申请人的伤情被鉴定为工伤九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3000/月×11个月);2、因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停工留薪工资18000元(3000/月×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3000/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57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于2017121日发生交通事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主张停工期间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2、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应给付经济补偿金;3、对申请人3000元月工资标准无异议,但应以社保部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受伤后已经支付过三个月的工资,申请人要求停工留薪期过长,且申请人已经就交通事故得到侵权人赔偿,被申请人不再赔偿其工伤待遇。请求依法裁决。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71019日至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月工资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12117:20左右,申请人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灌南县中医院诊断为:1.左侧锁骨骨折;2.多发肋骨骨折;3.脂肪肝。住院治疗11天,出院医嘱为:1.隔日换药、一周后拆线;2.患肢悬吊制动,不适随诊;3.休息一月,禁止剧烈活动,一月后复查。2018223日,申请人至灌南县中医院门诊复查,医师建议:1.休息三个月;2.禁止剧烈活动。

2018327日,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玉为被申请人工人,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2018531日,申请人经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另查明,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以3000/月的标准发放了其在201712月至20182月的工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院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自20171019日至被申请人处上班,2017121日发生工伤,此后申请人未能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0171120日至201712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79.31元(3000元÷21.75×10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本案申请人于2017121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后经门诊治疗继续休息三个月,申请人请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3000元×6个月)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有医生医嘱相印证,本委予以支持。因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三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000(18000-900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3000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50000元×9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25000×90%)。被申请人辩称不再赔偿申请人工伤待遇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孙玉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申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申轩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379.3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合计104879.31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员:冯 

一九年一月三日

    员:曹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