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228号
申请人单金霞,女,汉族,32082219701030****,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
委托代理人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法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健青,连云港富汇皮件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工资争议
申请人单金霞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富汇皮件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单金霞及委托代理人王井亮,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健青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2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月平均工资3230.6元。2018年9月申请人经灌南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宫颈癌、多发性子宫肌瘤。10月份住院治疗,被申请人未发放申请人病假工资。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8年7月-2019年2月份工资合计8079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金额无异议,但是不愿意支付,愿意一次性了断。
本委查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职工,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26日因宫颈癌、多发性子宫肌瘤在灌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休息半年。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2018年7月-2019年2月份工资合计8079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因双方当事人对欠发工资数额无争议,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发工资8079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富汇皮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单金霞2018年7月-2019年2月工资合计80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树东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