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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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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233号 申请人韩姗姗,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0628****,住灌南县李集镇。 被申请人连云港星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A区619室。 法定…

韩姗姗诉连云港星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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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233

申请人韩姗姗,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0628****,住灌南县李集镇。

被申请人连云港星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A619室。

法定代表人胡继龙,董事长。

案由:经济补偿、工资争议

   申请人韩姗姗诉被申请人连云港星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韩姗姗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胡继龙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116日到被申请人处人事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11月工资为1666元,12月份工资为2000元,20191日至5日工资为1250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经常安排加班,没有休息日,元旦假期都上班。201916日,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以快递形式书面通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欠发工资1250元。2、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金916.5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3250元。4、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元旦节加班工资505.7元。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不欠发申请人工资。2、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工作未满60天,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给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申请人并未与被申请人交涉保险事宜。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4、申请人在工作中没有加班事实。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8116日到被申请人处人事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1897元。201916日,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以快递形式书面通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没有发放申请人20191月份5天工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通知、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月度汇总表统计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以快递形式书面通知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予支持。

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月度汇总表上显示,申请人在20191月份出勤5天,旷工1天,申请人是在201916日离开被申请人处的,由此可以证实申请人在201911日是出勤的,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2019年元旦节加班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发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连云港星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韩姗姗工资348元(1897元÷21.75天×4天)、元旦节加班工资261元(1897元÷21.75天×1天×3倍)、经济补偿金948元(1897元×0.5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87元,合计人民币3544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 员:曹梦春

 二O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