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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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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 裁 决 书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274号申请人陆柏,男,汉族,34032119711217****,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被申请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

陆柏诉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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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灌劳人仲案字〔2019〕第274

申请人陆柏,男,汉族,34032119711217****,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

被申请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必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平军,被申请人法律顾问。

          邱建强,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陆柏诉被申请人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陆柏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包平军、邱建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22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月工资50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410日申请人请病假,期间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上岗,因申请人在医院治疗无法上岗,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赔偿金42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是事实,被申请人2018年春节放假,放假后于2018425日通知申请人上班,申请人一直没有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也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同时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接到通知书中明确不按时上班,将作自动离职处理,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通知后并未按时上班,也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被申请人于201856日再次发出通知,对申请人作自动离职处理,故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的相关制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222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月平均工资4404元。201843日,申请人请病假,请假时间为2018326日至2018410,员工请假条上有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申请人在410日病假结束以后并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413日、2018425日两次书面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到上班,但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并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185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自动离职为由,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于2018510日前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请假条、报到上班通知书、通知、银行交易流水,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报到上班通知书两份、通知、考勤表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职工请病假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企业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出申请的,应当以电话、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审批权人,并应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补办时要补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第一次病假期满后(2018326日至2018410日),并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也未再次履行请假手续。被申请人于2018413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到上班。申请人陈述在接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处左兆永用邮政快递发了书面说明,证明其还在医院,不能上班。2018425日被申请人再次发通知,要求申请人报到上班。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并未到岗,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庭审中,本委要求申请人提供邮政快递给左兆永的书面材料,及2018410日至510日期间申请人在医院治疗的病案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企业可以规定,职工未经批准休病假或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休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或者在劳动纪律中将其行为列为严重违纪情形,企业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本委认为,被申请人201856日以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视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红艳

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