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19〕72号
灌南县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建成区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扬尘,依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降尘管控工作方案》(灌建发〔2019〕67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县建成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近期全县建成区建设工程摸底排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仍然擅自在现场搅拌砂浆,一些建设工地违法违规,未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执法,从即日起,全县建成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全县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设计文件,审图机构不得通过审查。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设计图纸未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应积极联系设计单位做好设计变更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对未按规定将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变更,调整预拌砂浆差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得签发工序施工令。
四、属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但应当在现场搅拌前报经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同意备案。
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相关职能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建设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六、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4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