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金雷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320822********4537;
营业执照、92320724MA1NGUHFXL
经营场所:灌南县堆沟港镇九队村二组
经营范围:家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当事人在未经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司“麒麟”名称、标志标识,非法经营“麒麟”品牌商品。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述投诉后立即对位于灌南县堆沟港镇九队村二组的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堆沟港镇黄金雷家具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张“麒麟送子”牌床垫:白色1张,玫红色2张。上述床垫的外包装均标注:“麒麟送子,QILINSONGZI, 麒麟送子进万家,吉祥如意带回家,只为您提供高品质家具,SLEEP ENSEMBLE,WE MAKE THE GOOD MATTRESS WE HOPE YOU LOVE THE BED EVERY DAY,︱THE︱GOOD︱SUPERIOR︱QUALITY︱MATTRESS︱等字样。”当事人涉嫌侵犯“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局于2018年3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2月,当事人购进上述3张“麒麟送子”牌床垫,购进价格为400元/张,准备以500元/张的销售价格出售。上述“麒麟送子”牌床垫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未出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麒麟送子”牌床垫的供货者的有效信息,且购进上述“麒麟送子”牌床垫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清单以及该批床垫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当事人销售侵犯“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的货值金额为4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2、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堆沟港镇黄金雷家具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3、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568529917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270870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第670457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编号:【2016】1084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麒麟”商标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4、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的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麒麟送子”牌床垫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5、2018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的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床垫的现场客观情况;
6、2018年6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床垫的数量及价格等情况;
7、拍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床垫的现场客观情况。
本局于2018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8〕143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麒麟”商标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麒麟送子”牌床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麒麟送子”牌床垫3张;
2、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