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花庭,性别:女,年龄:63岁,身份证号:320822********4222,住所:江苏省灌南县五队乡长流村二组166号。
2018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收了灌南县烟草专卖局的灌烟移[2018]36号案件移送函,该函表明孙红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列》第六条规定。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灌南县五队乡卫生院对面经营商店,销售日用品。2018年9月11日,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商店查获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制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共计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5个品种卷烟,分别是分别是南京(紫晶)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一品梅(淡黄)43条;黄山(新一品)24条;金圣(硬滕王阁)3条。我局于2018年12月16日接收了灌南县烟草专卖局的灌烟移[2018]36号案件移送函。据当事人陈述:上述5种卷烟是在有人主动送上门来销售的,南京(紫晶)的购进价格为70元/条,销售价格为75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的购进价格为190元/条,销售价格为220元/条;一品梅(淡黄)的购进价格为30元/条,销售价格为35元/条;黄山(新一品)的购进价格为48元/条,销售价格为55元/条;金圣(硬滕王阁)的购进价格为90元/条,销售价格为100元/条,上述卷烟未售出就被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5种卷烟的货值金额为364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本局予以确认。
1、黄花庭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2、灌南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9月11日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卷烟种类、数量及现场经营情况;
3、灌南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9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卷烟种类、数量、进货渠道、购进金额、卷烟货值等情况;
4、我局于2019年1月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卷烟种类、数量、进货渠道、购进金额、卷烟货值等情况;
5、灌南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9月11日的涉案卷烟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的卷烟种类、数量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73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