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灌市监案字〔 2019 〕80 号
当事人:申文喜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320724MA1T48K49T
经营场所: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兴港小区南侧
业务范围:日用百货、烟花爆竹、卷烟销售;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7月18日,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堆沟港镇文喜百货商店查获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制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共计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商店3个品种卷烟,分别是中华(硬)1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南京(红)6条。本局于2019年4月10日接收了灌南县烟草专卖局的灌烟移[2018]28号案件移送函。本局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中华(硬)16条卷烟的购进数量为16条,购进价格是400元/条,当事人准备以400元/条价格出售,上述中华(硬)16条卷烟尚未出售就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扣走;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卷烟是当事人的老表殷海军的父亲拿到当事人经营的商店等价换了3条黄山烟黄山烟,交换价格为50元/条,上述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卷烟尚未出售就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扣走;南京(红)6条卷烟是当事人的邻居拿到当事人经营的商店代卖的,当事人以103元/条收购,准备以120元/条出售,上述南京(红)6条卷烟尚未出售就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扣走。上述3种卷烟的货值金额为7270元,未获得利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申文喜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2、灌南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7月18日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卷烟种类、数量及现场经营情况。
3、灌南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7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卷烟种类、数量、进货渠道、购进金额、卷烟货值等情况。
4、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的卷烟种类、数量、进货渠道、购进金额、卷烟货值等情况。
5、灌南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7月18日的涉案卷烟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的卷烟种类、数量情况。
6、灌南县烟草专卖局2018年7月18日的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物品清单)一份,证明灌南县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被查获的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本局于2019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9〕8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作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