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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0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5
文号: 灌市监案字〔 2018 〕178 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灌市监案字〔 2018 〕178 号当事人:周玉高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320724MA1R7RK298经营场所: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乡五队村经营范围:民用建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6月…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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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灌市监案字〔 2018 178

当事人:周玉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2320724MA1R7RK298

经营场所:灌南县堆沟港镇五队乡五队村

经营范围:民用建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68,本局执法人员配合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建材经营部的规格型号为:Φ12 HRB400、Φ14 HRB400、Φ18HRB4003种热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检验。2018630日,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所抽样品出具编号为YJX180941YJX180942 YJX180943的检验检测报告,上述产品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1873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于2018730日立案调查。

经查:规格型号为Φ12HRB400热轧带肋钢筋当事人一次性购进2.8吨,进价2590/吨,售价2790/吨;规格型号为Φ14HRB400热轧带肋钢筋当事人一次性购进1.4吨,进价2570/吨,售价2770/吨;规格型号为Φ18HRB400热轧带肋钢筋当事人一次性购进1.4吨,进价2570/吨,售价2770/吨。截止2018730日本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时,上述3种型号的热轧带肋钢筋已售完。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货值金额15568元,获得利润为1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2 当事人经营的建材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法定身份;

3、编号为180450218045031804504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及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质量监测抽样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热轧带肋钢筋的抽样情况及检验用样品数量、备份样品数量、购样费用;

4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X180941YJX180942 YJX180943)三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热轧带肋钢筋检验不合格情况;

520192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3热轧带肋钢筋的进货数量及价格、销售数量及价格、获得利润、货值金额等情况;

6、拍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3种热轧带肋钢筋的现场客观情况。

    本局于201949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听告字〔20181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种热轧带肋钢筋符合《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为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已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3113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2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32256.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