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灌市监案字〔2018〕74号
当事人:连云港旭龙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4MA1NAAYK1M
法定代表人:王亚洲
住所: 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北侧(苏州商贸城)
经营范围: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旅游景区园林规划、设计及施工;工艺品制作销售;会议服务;旅游活动策划;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本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宣传天宫欢乐水世界时有“华东地区最大的移动式水上乐园”的描述。2018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天宫欢乐水世界”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天宫欢乐水世界项目的影响力,于2017年7月注册了微信号为“tiangongshuishijie”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由当事人负责运营并对外发布信息。在该微信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模块有:“天宫欢乐水世界、华东地区最大的移动式水上乐园”等宣传语。当事人同时在项目所在地灌南县新安镇刘园村的灯杆上发布广告,广告上有“天宫欢乐水世界、华东地区最大的移动式水上乐园”等宣传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举报人的《举报函》,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大”的事实;
3、2017年5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大”的事实;
4、2018年6月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大”的事实及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5、微信号为“tiangongshuishijie”的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的手机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大”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大”的事实。
本局于2018年8月6日对当事人送达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市监听告字〔2018〕74号),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已改正且绝不再犯,请求从轻处理,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要求,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限裁量。
综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广告中,使用“最大”作为宣传语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20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