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灌市监案字〔2018〕75号
当事人: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D5YU52
法定代表人:杨东
住所: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2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8年5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的办公电脑查看了微信号为“gnnsh96008”的微信公众号后台管理平台,并通过当事人员工手机查看了该公众号的内容,发现在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模块里面有:“灌南农商银行目前全行下辖23个支行,1个营业部,注册资本20000万元,员工300余人,是全县营业网点最多,存贷规模最大,金融覆盖最广,群众基础最深的金融机构”等描述。截止到2018年5月30日,该公众号的总用户数为5731人。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注册了微信号为“gnnsh96008”的微信公众号,并由当事人负责填写该公众号的“功能介绍”以及对外消息推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举报人的《举报函》,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的事实;
3、2018年5月30日,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的事实;
4、2018年6月1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的事实及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5、现场检查时通过当事人电脑打印的公众号信息,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的事实;
6、微信号为“gnnsh96008”的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的手机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外宣传使用“最”的事实。
本局于2018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市监听告字〔2018〕75号),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本局于2018年8月17日在本局四楼听证室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该公众号阅读量少、未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且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纠正存在问题,申请免予处罚的申请。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重新审理了该案,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并已主动改正,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限裁量。2018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市监听告字〔2018〕7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当事人使用微信公众号对外宣传的“灌南农商银行目前全行下辖23个支行,1个营业部,注册资本20000万元,员工300余人,是全县营业网点最多,存贷规模最大,金融覆盖最广,群众基础最深的金融机构”内容中使用“最”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